谨以此文献给十二块钱,以及 Lianlian Liu(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战士)。

声明:本文无关任何宗教信仰,仅试图从逻辑的角度对便宜门票的正当性予以论证。

帝问云:「朕一生造寺度僧,布施设斋,有何功德?」
达摩言:「实无功德。」
——《六祖坛经·疑问品》

近日,我的两位朋友计划前往潭柘寺还愿,毕竟三年前许下的愿望皆已实现。

朋友 A:闲鱼上有潭柘寺的票,原价五十,只卖三十八。要不从闲鱼买吧。
朋友 B:还是算了。门票钱是给佛祖的,给佛祖的香火钱就别省了。
朋友 A:这钱又不一定归寺庙,佛祖也收不到啊。
朋友 B:养寺庙也要养寺庙的代理人。

就这样,一件原本只涉及十二块钱的小事,被两人一路谈成了一个关于虔诚性的大问题:去寺庙还愿时购买一张便宜票,是否意味着对佛祖不够诚心?

在正式论证之前,先对问题的范围做一些必要的限定。本文不讨论闲鱼上这张票究竟是真是假,也不讨论它是否允许转让。假票、冒用优惠资格或者违反实名规定,都可能是不正当的;但错处在于欺骗或违约,而不在于少给了佛祖十二元。这里的问题只有一个:假定这张便宜票真实、有效而且可以合法使用,它会不会仅仅因为价格较低,便有损还愿的诚意?

本文的论旨是:不会。原价购票可以是一个人表达诚意的方式,但不是检验诚意的标准,更不是所有还愿者都负有的义务。

我们先来拆解朋友B的论证。它可以重构为一个简单的三段论:

  • (P1) 还愿应当表现出足够的诚意,而主动减少为此付出的金钱,会削弱这种诚意;
  • (P2) 购买便宜票,正是在减少这笔付出;
  • (C) 因此,还愿者应当按原价购票。

对佛祖的承诺之所以具有分量,往往正因为履行它需要花费时间、精力或金钱。民间还愿的逻辑通常是:人之所以需要还愿,与其说是佛祖兑现了愿望,不如说是许愿者仍要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。1愿望实现之后,一个人仍然专程回到寺庙,没有嫌远、嫌麻烦,也没有假装忘记,这本身就在表明:当初说过的话仍然算数。

那么朋友B真正介意的,或许并不是佛祖少收了十二块钱,而是一旦还愿者开始盘算如何把这场仪式办得更便宜,一个郑重的承诺,就悄悄变成了一项需要控制成本的项目。这个担忧可以理解,但要由此推出“应当购买原价票”,还需要两个关键前提同时成立:其一,支付更多的钱能表达更多诚意;其二,门票本身就是还愿者向佛祖作出的付出。下文将逐一检验这两个前提。

一、诚意能否按票价计算

先看第一个前提。说金钱与诚意毫无关系,未免过于武断——一个人愿意为某件事花钱,有时确实说明他很看重这件事。但钱至多只能表达诚意,却不能衡量诚意:没有多花钱,不等于没有诚意;多花了钱,也证明不了诚意更多。

理由并不复杂。同一笔钱落在不同人身上,分量并不相同:五十元对一个人可能无足轻重,三十八元对另一个人却可能需要认真掂量。如果“付得越多就越虔诚”成立,那么经济宽裕的人几乎不必作出任何牺牲,就能显得比拮据的人更虔诚——诚意由此变成了购买力的函数,这多少有些荒谬。

反过来,多花钱同样不能保证诚意。一个人完全可以随手买下原价票,把还愿当成一项花钱消灾的例行手续;另一个人也可能买了便宜票,却始终认真对待自己当初的承诺。前者多付的十二元,本身证明不了什么。金钱可以承载诚意,却没有一套把金额换算成诚意的固定汇率。

朋友B或许会退一步说:我并不主张钱越多越虔诚,只是觉得还愿时不该特意讨便宜。这话可以成立,但随即带出一个新问题:为什么恰好是五十元,构成了诚意的基准线?门票由人定价,也会随着时间、渠道和经营策略发生变化。假如景区明天把官方票价降到三十八元,三十八元便突然不再有损诚意;如果后天又涨到六十元,原先足够虔诚的五十元反而成了有所保留。除非售票机构在调整价格时也有权一并调整人们对佛祖所负的义务,否则票面价格实在无法告诉我们,一个人究竟要付多少钱,才算得上诚心。

二、门票是不是香火钱

朋友B的说法还把三件不同的事情混在了一起:

  • 完成还愿所必需的成本:交通费、门票、时间;
  • 还愿行为本身的内容:再次来到寺庙、礼佛、兑现当初的承诺;
  • 主动向宗教场所作出的供养:布施、香火或其他捐献。

三者可以出现在同一次行程里,却不会因此变成同一件事。

如果朋友A坐地铁而不是打车,我们通常不会说他省下了“给佛祖的交通费”;如果他自己带水,没有在景区买饮料,我们也不会认为他亏待了佛祖。这些费用只是到达寺庙、完成还愿所需的条件。门票也是如此:购买者付钱,换取一次进入景区的资格。它发生在寺庙门口,却不会仅仅因为地点特殊,就自动获得宗教意义。

门票与布施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区别。门票有明确的对价:不付钱,通常便不能进入;布施则出于自愿,也不以换取等价回报为目的。如果一笔必须缴纳的入场费也可以直接叫作香火钱,那么收费与布施之间便没有区别了。国家关于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的文件2,也分别讨论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、宗教性捐献、景区门票和场所内的经营活动,这些收入并不因为都与寺庙相关就天然具有宗教性质。

所以,即使还愿必须诚心,也不能直接推出原价门票是诚意的一部分。选择便宜的交通工具不会使还愿失效,购买一张合法的便宜票也不会。

三、门票收入归谁,重要吗

朋友A的反驳是:门票钱未必属于寺庙,因而不能算作给佛祖的香火钱。这一点能够动摇朋友B最初的说法,却不适合作为整篇文章的主要依据。

潭柘寺同时是宗教活动场所、历史建筑和旅游景区。门票收入在景区经营、建筑维护和寺院之间如何分配,目前能够找到的公开资料并不充分。较早的报道曾显示,潭柘寺的景区经营者与住寺僧团并非同一组织,门票收入与宗教捐献也曾由不同主体管理。3我们无法从公开材料中确切得知门票钱的归属,但这些材料至少提醒我们:“在寺庙里花的钱”,不能未经证明便径直等同于“寺院得到的供养”。

退一步说,就算我们假定五十元门票全部用于寺院运转,购买便宜票仍然不会因此变得不正当。寺院出售素斋、纪念品或佛教用品,收入同样可能用于维持寺院,但购买者并不会因此负有挑选最贵商品、拒绝一切优惠的义务。

“多付一些钱能给寺院更多支持”与“所以每个人都应当多付一些钱”不是一回事。捐一百元通常比捐十元更加慷慨,却不能由此断定捐十元的人做错了。前者是在比较两种善举的多少,后者则是在划定义务的底线。一个人可以因为自愿多付而值得赞许,却不能仅凭这一点指责没有多付的人不够虔诚。

四、谁是佛祖的代理人

朋友B随后说,养寺庙也要养寺庙的代理人。她承认门票可能没有直接交给寺院,却认为景区管理者负责修缮建筑、组织参观、保障安全,因此付给他们的钱仍然间接服务于寺庙。

这一点完全可以承认。寺庙不会凭神力自行修缮,僧众与游客也确实需要许多世俗劳动的支持。但“某个组织的工作有助于维持寺庙”,并不等于“付给它的钱都是向佛祖作出的供养”,更不等于“人们有义务放弃合法优惠,尽可能增加它的收入”。

“代理人”这个词在这里悄悄跨过了三层意思:

  • (a) 管理者为寺庙提供了某些服务;
  • (b) 管理者因此有权代表寺庙、乃至代表佛祖收取这笔钱;
  • (c) 既然如此,还愿者就应当按原价支持管理者。

(a) 即便属实,也推不出 (b),更推不出 (c)——这是一次典型的、层层叠加的范畴滑移。代理总有边界:售票机构可以代表景区出售入场资格,却不会因此获得代表佛祖判断香客是否虔诚的权力。寺庙的保洁员同样参与维持寺院的清净,但向保洁员支付工资,显然不会因此成为礼佛的一部分。

而且,代理人需要合理报酬,也不等于游客必须把付款数额尽量提高。如果便宜票由景区正式出售,管理者自己已经接受了这个价格;如果它是允许转让的闲置票,景区也可能早已从最初的购买者那里取得了票款。在这两种情况下,购买者都没有逃避自己本来应当支付的费用。只有当便宜票来自伪造、冒用或者违规转让时,购买者才可能做错;但错处仍是欺骗或违约,不是没有养好佛祖的代理人。

代理人的范围也不能无限扩张。景区管理者需要工资,售票平台需要运营,交通公司负责把香客送到寺庙,沿途餐馆则保证他们不至于饿着。如果所有间接帮助人们完成还愿的主体都是佛祖的代理人,那么人们不仅不能节省门票,也不该乘公交车、使用餐饮优惠券或者拒绝购买景区纪念品。到最后,整趟行程中的每一笔消费都会成为香火钱,“供养”也就失去了边界。

五、原价票为什么仍然可以有意义

以上只能说明,购买便宜票本身没有错,却不能说明朋友B选择原价票毫无道理。

还愿毕竟不是一次普通游览。对朋友B来说,拒绝优惠可能是一种自我约束:她愿意让这次行动保留一点代价,以此表明自己没有把过去的承诺当成一项需要尽量压缩成本的任务。在她这里,原价票确实可以具有某种宗教意义。只是这种意义不来自售票机构,也不在门票本身,而在她作出这个选择时所持的态度。

因此,她完全可以说:

为了表达我的诚意,我愿意买原价票。

这是一个关于她自己应当怎样行动的决定,而且值得尊重。但它不能直接改写成:

购买便宜票,就是对佛祖不够诚心。

前一句把多付的十二元当作自己选择的象征性付出;后一句却把她赋予原价票的私人意义,变成了每个人都要服从的义务。这里发生的,是一种常见的推理错误:把“对我而言有意义”,悄悄换成了“对所有人而言必须”。一个人可以步行上山,以此表达虔诚,却不能据此断定乘车上山的人都心不诚。朋友B同样可以用原价票完成自己的仪式,却不能只看票价,便替朋友A判断他的还愿是否真诚。

结语

只要门票真实、有效,购买和使用也符合规则,那么花三十八元进入潭柘寺还愿,并不会因为少付了十二元便在道德上或宗教上有所亏欠。多花钱不必然更加诚心,门票也不会因为印着寺庙的名字就自动变成香火钱。即使票款最终全部用于寺庙及其管理者,也只能说明原价购票提供了更多支持,不能说明拒绝优惠是每个人都负有的义务。

朋友A和朋友B的选择可以同时合理。朋友A把门票看作进入寺庙所需支付的一笔普通费用,所以选择合法的便宜票;朋友B则主动赋予原价票一种象征意义,用多付的十二元表示自己认真对待当初的承诺。真正站不住脚的,不是其中任何一种选择,而是把后一种选择对自己具有的意义,变成对前一种选择的道德指责。

佛祖或许在意一个人有没有认真履行承诺。至于他究竟花五十元进来,还是花三十八元进来,大概首先是售票系统关心的问题。

注释

  1. 这里需要纠正一下两位朋友对此的误解:“还愿”并不宜理解为佛菩萨实现了人的愿望,人再用香火或金钱来偿还这份恩惠。一些汉传佛教对此的解释是,佛教更强调“发愿”和“行愿”;愿不是向佛菩萨开出的交换条件,而是一个人对自己此后行动的约束。既然发了愿,便应当以实际行动去履行,否则所谓的愿只是一句空话。 ↩︎

  2. 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,《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》,2017年。 ↩︎

  3. 关于当时潭柘寺景区经营者、住寺僧团与相关收入的区分,可参见《潭柘寺景区共有70个功德箱,其中53个的收入归景区》(2014年)。 ↩︎